评价结论:职业病危害综合评分为77分,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
建议:1、用人单位应按照《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》(安监总厅安健[2014]111号)的要求对现场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内容进行完善。
2、2号车间为电焊车间和金工车间,建议用人单位对电焊车间与金加工车间进行隔开,避免电焊岗位作业时对金加工区域的影响。电焊车间内应增加全面通风系统和局部排风系统。根据《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》(AQ4214-2011)的要求,每个焊工工作空间小于200m3时,必须实施全面机械通风,全面机械通风时,每个焊工通风量不小于57m3/min。建议电焊岗位处设置局部排风系统,排风罩设计时,有毒气体、粉尘等不应经过操作者的呼吸带位置,吸尘罩控制点风速应为0.5m/s-1.0m/s。
3、根据本次现场调查,油漆库及成品检验区域存在有毒有害气体,未设置机械排风系统。企业应在上述区域设置机械排风系统,保证车间内的通风换气量。
4、根据本次现场调查及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,喷漆、打磨、电焊岗位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不合理。企业应为按照《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》(GB/T11651)的要求为喷漆岗位应配备防毒面具(3号滤毒罐),电焊岗位应配备防尘、防毒面具,打磨岗位应配备粉尘口罩(KN90型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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