结论:用人单位综合评分为152.5分>60分,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。
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、应急救援设施、职业健康监护、档案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。需按照本报告第十一章节的建议内容进行落实和完善。
建议:1.在熔配成型部玻璃破碎机加料口处设置有效的通风除尘设施(上吸式伞形局部排风罩和斜上吸式局部排风罩),并保证其通风量符合要求,使作业点有毒有害物质的风速能到达控制风速要求,排风罩除尘要求的控制风速应保持在0.25~3.0m/s,常用为0.5~1.5m/s,管道风速采用8~12m/s。2.将软水站、纯水站设置的洗眼器更换为符合要求的不断水的冲淋、洗眼设施,可参GBZ1-2010进行设置。另外应在冲淋洗眼设施旁边放置干燥、洁净的棉布,用于酸、碱等喷溅后的紧急擦拭;在熔配成型部窑炉间内设置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,并确保其有效运行;用人单位应针对可能造成急性职业中毒事件补充相应的应急预案,落实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入职员工的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,并完善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。4.应按照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》要求,每年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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