联系我们
 电话: 0556 - 5558866
投诉: 0556 - 5701113
 传真: 0556 - 5552004
 邮箱: ahhyjc5558866@yeah.net
 邮箱: ahhyjc5558866@163.com
 地址: 安庆市开发区南铭商业城商务楼八层1室
 邮编: 246002
 


当前位置:  安徽华元  >  职业卫生政策与法规
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》
发表于:  [2015-05-20]
 

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

76

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》已经20153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杨栋梁

2015324

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

一、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,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。

二、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,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。

三、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,严禁不设置不使用。

四、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,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。

五、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,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。

六、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,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。

七、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,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。

八、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,严禁不体检不建档。

    友情链接